驳回是指人民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解决的是程序问题,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要求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就会以该请求不是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原告被驳回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驳回原告的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驳回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