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时无过错方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
夫妻感情破裂,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因双方性格不和,志趣、爱好不同等原因导致离婚。其二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因为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破裂,而过错方向非过错方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2020年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责任。《婚姻法》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
第一种情况:重婚,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要强调的是,在重婚问题上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婚姻是事实婚姻的,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如果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
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律师提醒:如果存在重婚的,可主张过错赔偿还可主张按重婚罪处理,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即自己收集证据向院要求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是公诉案件,即提交相应证据,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如果证实重婚的可按刑事案件处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二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不构成重婚。
第三条: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地、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