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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股东的可以吗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20-10-07 山西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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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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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债权债务转让股东的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单是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移是较少的,因此,按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有一点不能忽略的是,转让方转让权利义务,不光要考虑到对方的同意,与受让方之间也应有明确的约定。法律上,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是不能约束第三人的,除非第三人明确同意。因此,第三人(或受让方)应加入到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中来,或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有单独的协议,再去征求转让方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只有这样,法律手续才是完整的。
    全文
    14 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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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承担债务吗?
公司的债务并不由股东来进行承担,公司的债务是有公司自行来进行承担与股东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股东转让股权是不用承担债务。最终公司的相关债务还是需要公司自己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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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是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范围内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制定。
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单位财产。
若犯罪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一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
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千八百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作为基准刑。
其次,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制定。
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单位财产。
若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即十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
同样地,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万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作为基准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刑罚量,以调整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或造成了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当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还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被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虚假报支应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虚假报销的对象属于公司职员,那么其行为便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通过编造不实情节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方式,哄骗法人与自然人的公私财产,这样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然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诈骗罪并非对所有涉及金钱的案件都能适用,例如,若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判定门槛,便无法依据此罪名进行惩处。
关于诈骗罪的涉案金额,我国法律规定,5000元、5万元及50万元的数额将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其次,如果虚假报销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报销的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者,将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最后,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虚假报销的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贪污罪的成立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即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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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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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店家卖变质的东西可以起诉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消费者与商业经营者之间产生争议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诉讼程序,以下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原告需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诉状,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立案庭将对该诉状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待原告缴费完毕后正式立案;
反之,若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庭将会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接下来,立案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提前三天发布公告,以便公众知晓相关信息。
在开庭当天,审判长会宣布开庭,随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环节、法庭辩论阶段以及法庭调解环节。
最后,审判长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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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劳务派遣有好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有效地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所产生的成本负担。
2.采取灵活多变的用工策略。
通过运用劳务派遣这一独特的用工形式,我们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调整用工时长,特别是对于季节性工人以及短期临时工而言,无需自行储备人力资源,只需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在短期内便能迅速解决问题,实现随时派遣,从而大大提升了工作的便捷程度。
此外,这种方式还能有效解决“招聘容易辞退难”的问题,并有利于我们进行后备人才的选拔。
3.大幅度削减招工招聘所需的费用开支。
当用人单位选择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时,他们将不再需要制定详尽的招工方案和计划,也不必亲自发布各类招工广告,只需根据自身企业所需招聘员工的数量、工种、技能等基本条件与劳务派遣机构签署相应协议,所有与招聘相关的事务都将由劳务派遣机构全权负责处理。
4.显著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劳务派遣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工种岗位技能要求进行派遣的,其中大部分都是具备丰富经验的熟练工,这样就能省去大量的培训和实习环节,尤其是对于那些实行计件工资或者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来说,其劳动效率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理想效果。
5.规避可能出现的争议。
在劳动人事管理领域,劳动合同管理无疑是一项极其繁琐且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诸多方面,如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
正因为用人单位并非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避免了劳动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各种纠纷,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合同争议问题。
6.有助于节约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税费等财务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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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1)其各自的宗旨就有所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策略的实施,意欲强迫当事人满足他们未尽的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
反之,行政强制措施所围绕的中心点,则是以维持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现状为核心,进而防止、制约或者操控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危急形势。
其次,
(2)它们的实施前提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必须建立在法定责任人未能履行法定责任的基础之上。
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强制性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法定责任,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再者,
(3)它们的动因也各具特色,行政强制执行的起源只能源于责任人负有的不履行职责的义务,或者是负有作为义务却未能履行职责的行为。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可以是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某类事件的发生。
此外,
(4)它们的实施主体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还涵盖了人民法院。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
最后,
(5)它们的结果也大相径庭,行政强制执行的最终结果是以责任人履行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而告终。
相反地,如果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无需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原状。
若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则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具体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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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怎样让单位辞退你还能拿到补偿金
[律师回复] 解析:
当用人单位由于违法行为而对劳动者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在付出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之后,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何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情况,那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依法强制要求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且还可以附加责令支付赔偿金这项惩罚措施:
(1)故意克扣或无理拖延劳动者工资的;
(2)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
[操作指引]实践中赔偿金多适用于劳动监察程序中,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其规范明确了应当由被申请方承担举证责任。
此项规定所展示出的被申请方负责举证的相关规范,以及同样建立在该基础之上的其他机构和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及目标都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
为何我们会制定这样的规定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本身具有其独特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纵向式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由于相关机构拥有法定权力,他们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得到管理相对人的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相关机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准确无误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这些机构理应承担起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行政复议的明确目标性。
行政复议的首要目标便是通过纠正那些违法或者不恰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对于相关机构的执法依据、办事流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可能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很难独自完成对自己提出的复议请求的所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被人找上,说提供服务如何判断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权负责法律服务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其拥有对法律服务业实施全面而统一的审批、监管及监督权力。
现阶段,除了经过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审查并予以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依法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之外,任何其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未获得司法行政机关的许可之前,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性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九条
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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