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规定(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侵占的; (2)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