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从理论上说可以作为不决定,但概率较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因此,检察院必须传唤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因此,理论上检察院是有权作出不决定,不将案件移送审判的。但一般来讲,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子移送检察院,都是有证据的,没有证据公安机关自己就撤案了,所以不的可能性较小。
具体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