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讼,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资格。其具体为,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由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设立代位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缉罚光核叱姑癸太含咖债权,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对债的保全(或合同保全)是代位权的根本特性,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债的保全性质。构成条件主要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