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令银行不担责任、承担部分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的都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严重。此类案件争议集中在银行卡密码的泄露上,按照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要让法院主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拿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密码没有泄露、自己的银行卡被克隆,但持卡人根本无力提供这些证据。另一方面,“克隆银行卡”的犯罪成本特别低,笔者在搜狗搜索“银行卡”三个字,共有数千万条内容,且绝大多数是销售克隆银行卡设备的内容,一套制卡设备仅售4000---7000元,包括磁卡读写器、采集器、空白卡、卡口磨具、光盘、微型高清摄像头、操作说明书等。
法律是用来平衡社会关系的工具,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如果单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势单力薄、处于劣势的持卡人往往会败诉。所以,面对日益猖獗的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即由银行方面证明持卡人存在过失、所刷卡系本卡而非克隆卡,持卡人方才承担责任,否则,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增加银行方面的举证责任,促使银行对自己发行的银行卡增加科技含量。
随着盗版技术的升级,克隆银行卡变的越来越容易,对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既能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利益,也会倒逼银行主动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