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见票提示是持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提示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被提示人)现实的出示本票,以行使或保全本票的行为。见票的当事人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在见票提示的期限及确定问题上,各国有不同规定。
其次,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见票的本票后,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本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本票提示见票日期并签章。出票人接收见票的,应当在本票正面记载“见票”字样和见票日期并签章。同时,应当在见票时记载付款日期。本票上没有记载见票日期的,应当以出票人或付款人应当见票的
最后一日为见票日期。当然,如果出票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于见票时拒绝签名,持票人应于提示见票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再次,出票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本票上依法为一定记载后,应当将本票交还给持票人。
至此,本票的见票程序即告结束。需要指出,之所以要求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交还本票,是因为保证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毕竟本票是有价证券之一种,奉行权票不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