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在一份笔录中的办案人员处要有2名侦查人员签字。如果是1名侦查人员签字,则辨认笔录存在瑕疵,会降低效力。
2、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名被辨认人进行辨认时,要分开辨认。即几名辨认人不能在一起对一名被辨认人进行辨认,会影响辨认人的客观性。
3、被辨认人或者照片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对被辨认人的信息要进行编号,写清楚对称的姓名、身份信息。即要有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表,标明编号和与之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5、被辨认人应当混杂在类似特征的对象中。在审核笔录时,主要看被辨认的对象是否相类似,是否一眼就能看出被辨认人。比如:辨认一名绰号为“胖子”的被辨认人,在提供的照片中,明显的看出只有一名被辨认人是胖子,其他人都比较瘦,笔者认为这是对辨认人的暗示,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应当认定为不合法。
6、辨认笔录要有有见证人签名并现场见证。有人见证,在一定程度上可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法律也明文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7、辨认人的主体有一定范围。辨认人为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犯罪嫌疑人可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