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程序,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使管理权,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按正常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相关的法定告知义务。
1、《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复议机关为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60日。
4、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