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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吗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10-09 安徽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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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伪证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伪证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吗
    依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单位。笔者认为,刑法对伪证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记录人则不应为该罪的主体。
    1、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犯罪行为。目前,对单位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普遍原则。”我国1979年通过的《刑法》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但由于“一方面,从事实上看由于单位、团体不具备自然人才有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无法形成证言;另一方面,从法律上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不包括伪证罪在内,单位‘伪证’无法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因而《刑法》中的伪证罪主体当然也就不包含单位。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欠科学性,单位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
    首先,单位是人格化了的虚拟的人,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的“作证”是通过特定的自然人的决策而形成为单位整体的思想,但这些决策一旦上升为单位的整体思想,已不再是特定的自然人个人意志的选择,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单位行为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脱离单位而存在,单位应当对代表其意志而对案件情况出具证明的行为负责。
    其次,单位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它在意志的体现和行为的实施即“作证”中,确实不同于自然人那样合于简单一身,而是集于复合一体。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拟制的人具有复合性,而否定它的单一性,否则,无异于承认单位犯罪实际上是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或者人为地将拟制的一个人分解成两个人。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也是一个。当然,作为刑事责任必
    然后果的刑罚,也就应当加于以单位名义出具该证明的单位。相反,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而以伪证罪为由受处罚的却为自然人,这显然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的刑法原则相矛盾。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从立法的统一性角度考虑,我国刑事立法亦应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证人,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应构成伪证罪。
    最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出具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如关于某项事实或某人身份的证明,这说明单位可以作证。而与此同时,单位若出具了虚假证明妨害了司法活动却又不能被有效惩治的情况却大量存在。因而为达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统
    一,完全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单位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
    2、记录人不应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依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记录人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记录人作虚假记录的应当构成徇私枉法罪,而不是伪证罪。
    首先,记录人作虚假记录行为侵害的客体与伪证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我国《人民组织法》第14条规定:“各级人民的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这说明,记录人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一样属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性质,与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有质的差别。记录人故意作虚假记录,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不仅妨碍了国家司法活动,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与伪证罪侵占的客体有着较大的差别。
    其次,记录人并不符合“作证”的证人一些特性。我们知道,证人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即了解案件情况的,鉴定人是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的,而记录人仅是将证人等主体陈述的内容加以记录、整理的人,其并不了解案情,且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笔录
    最后都应经被询问人或讯问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经他们同意签名后方有效。因而,记录人员对本是真实的证据进行的篡改行为,显然是利用职务之便,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该种行为应构成徇私枉法罪。
    全文
    13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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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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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吗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1、“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2、“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有关部门、人员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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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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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1、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错误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2、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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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需要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故意伤害罪的核心法律要素在于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尤其是对其身体权的侵犯。
何谓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通过维持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好所表达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第三,该行为必须导致了他人身体的实际损害。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分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已经成年。
但是,对于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他们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严重后果(如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必须基于行为人的故意心理状态。
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能呈现出混合罪过形式,即既包含伤害他人的故意,又包含致人死亡的过失。
这也是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拘留身体不舒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服狱期间,倘若犯人感到身体不适,监狱内部设有专门的医师负责探访和诊断其健康状况。
然而,若犯人身患重症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要求获得保外就医的待遇以进行相应的治疗。
根据相关法规,如果罪犯被判处在狱中服刑,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获准保外就医:
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靠自身能力治愈者;
肢体残障导致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者;
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已经丧失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性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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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话,任何的主体都是可以构成的,也就是只要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承担的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是可以构成这个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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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主犯未投案会怎样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情节较为轻微且未被提起诉讼的开设赌场案件,通常不会判定为有罪。
开设赌场罪具体所指的,是客观上所实施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业等相关行为。
对犯此罪行的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相应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的;
(2)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您对此仍有疑问,请随时点击下方咨询按钮,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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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属于哪一类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危险驾驶罪被明确划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之内。
作为一种概括性的罪名,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必然是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各种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的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一违法情形,将面临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罚金的具体金额将依据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实际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
具体而言,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2.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主犯从犯的量刑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实施盗窃公私财物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者,或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行径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而对于初次犯罪或从犯,应依照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
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裁量,则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判决。
此外,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者,或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行径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罚金;
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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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或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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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下列属于毒品犯罪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毒品犯罪特指一种违法行为,即违反了国家和国际社会所制定的相关禁毒法令规定,对毒品管理活动造成严重破坏,并且理应处于刑法惩处等性质恶劣的犯罪行径。
其中涉及到的具体种类罪名包括但不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也包含包庇毒品罪犯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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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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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构成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析:
行贿罪的实施者,亦即该罪名的犯罪主体,通常定义为所有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任何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因为他们还需满足另一个重要条件——其行为必须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非法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贿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为获取不当、非法的经济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务。
然而,许多人往往会将行贿罪的主体误解为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这主要源于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两个概念的混淆。
实际上,在行贿罪的语境下,犯罪主体是指所有可能触犯此罪的人,而犯罪对象则是指特定的受贿方,即国家公职人员。
值得强调的是,国家公职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公务员群体。
然而,若行为人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初衷是由于受到后者的威胁或勒索,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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