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比如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等。
1.《工伤保险条例》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