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监护权争议应用何种审判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监护权发生争议,先由有关单位或组织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才可向。王晨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被有关方面指定为王晨的监护人,在法律上,双方又都是同一顺序上的法定监护人。现在王晨的监护之争处于僵持状态。若诉之,由人民法单沪厕疚丿狡搽挟敞锚院作出最后裁决。人民将以何种程序审理,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案件是否有争议等不同情况,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监护权争议案件,是按特别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更有利于人民正确审理和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必须从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性质、适用案件范围,以及监护权争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本文共计2页)[继续阅读本文]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