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清单、短信之类的很难证明你老公和那个女人的关系,建议你采用如下方法:
1、如果你老公和那个女人是长期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那么你可以去找他们的邻居作证,证明他们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样你老公就构成了重婚罪,在离婚时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建议你在当地请个律师协助你搜集证据。
2、如果你老公只是偶尔出去和那个女人幽会,那么你可以跟踪他到幽会地点,但是不要自己冲进去捉奸、照相之类的,那样得到的证据不会被采纳。你应该在确定他们是在幽会后马上报警,和警察一起冲进去捉奸在床,这样得来的证据可以得到的认同。这样如果你们离婚的话你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