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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免责情形包含什么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10-12 南沙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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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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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名誉权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其实侵犯名誉权免责是指那些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转载、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的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一般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做出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不能认定单位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名誉权。
    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除非有故意诽谤、侮辱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
    5、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7、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8、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 、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9、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全文
    12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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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免责情形有哪些?
1、转载、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的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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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撤诉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流程通常都是在检察机关进行的,且撤诉的主要条件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相关证据的缺失或不足以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
其次是指控的犯罪事实模糊不清,难以形成明确的定罪结论;
再者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后证明自己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其犯下的罪行较轻时,检察机关也可能会考虑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最后,如果受害方能够谅解被告人,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话,那么检察机关也有可能会选择撤诉。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是否要撤诉最终还是取决于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判断,而非由法院直接决定撤诉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告知监察机关不予起诉,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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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的形式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3、假冒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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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含义是什么,姓名权有哪些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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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危险驾驶罪含毒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毒驾并非属于危险驾驶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只有当醉酒驾车者在道路上实施此种行为,或者在同样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追赶竞赛,并且情节极为恶劣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然而,如果因吸食毒品而导致驾驶机动车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件发生,则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依法追究肇事者涉嫌构成交通事故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处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而言,如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按照前述规定接受相应处罚。若存在前述两项违法行为,且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直接法院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职务侵占罪,个人不得自行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才得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如属于自诉范畴内的犯罪类型,例如侵占罪、侮辱诽谤罪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或者是情节较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
然而,由于职务侵占罪涉及到职务犯罪问题,因此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且该行为涉及的金额需达到一定规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本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
具体来说,构成此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行为;
最后,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若仅存在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也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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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含义是什么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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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信罪主动自首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有积极主动地自首情节,会出现以下三种常见场景:
首先是,他们有意识地选择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坦白自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对所有罪行供认不讳;
其次是,当其犯下的罪行还没有被发现或虽然已经被察觉但是尚未展开深入的调查之时,这些嫌疑人会自觉自愿地前往相关司法部门主动陈述所发生的事情;
再次是,在犯罪过程中华捕捉到了法律的红线,因而迅速停止了犯罪活动,同时积极参与挽救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最后一个是,这些人愿意全力配合相关的调查工作,并为警方提供其他可能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和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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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务侵占罪三万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财务工作者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对涉案者的具体处罚标准如下所示: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务中所获得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贵重财产据为己有,且所窃取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那么就会面临起刑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若是所盗取的财产价值极为庞大,则需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和前述一样的罚金处罚;而若是所窃取的财产价值已经达到了极为惊人的程度,即所谓的“数额特别巨大”,那么涉案者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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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的形式具体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冒充他人,以他人名义与人结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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