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等。人民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又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
8、人民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