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应当向你赔偿因加价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金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你与金某达成“谢亲宴”用餐协议后,便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金某应当根据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提供相应服务。金某在前一日晚上突然提出解约,表示不再履行义务,甚至让你措手不及,虽然事出有因,但并非无法克服、无法避免,即同样不能排除金某的行为是对自己合同义务的违反。
其次,金某必须向你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指出:“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即你有权据此要求金某返还8000元(4000元×
2)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