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以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外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来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
1、夫妻双方协商。
2、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向提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离婚是经过判决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本身已经在判决书中点明,那么,另外一方可以到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呢,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