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道路安全法,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属于机动车。而电动三轮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轻便摩托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扩展资料:
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