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然不是。执行款是从被执行人处强制执行回来的,申请人签字就可以领款。可能内部管理规定,要由相关领导审查把关后签字才可以支出,由申请人领走。对于执行款的管理,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但多数是执行人员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款,收取后或直接兑付申请执行人,或者交到执行局(庭)内勤兑付申请执行人;或由被执行人将钱交到执行局(庭)内勤那里,然后由办案人员通知申请执行人前来领取;有的是将款划拨到办公室账上然后由庭室内勤办理领款手续,最后由申请执行人找内勤领钱,真是五花百门,千差万别,管理之混乱以致给少数人员挪用、执行款创造机会。比较规范的做法可以参照最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先存人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直接向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第六条规定: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第七条规定:人民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人执行款专户。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第八条规定: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第九条规定:执行款到账后,执行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第十条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二)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财务部门支付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 第十一条人民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人民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