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法官经常遇到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法官的具体做法不一:有要求原告从书中划掉该被告,有要求书记员将此情形记入笔录,有在判决书中处理此程序问题。笔者认为以上做法欠妥,是否准许原告对部分被告撤回,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裁定。
1、应准许原告撤回对部分主体不适格被告的主体不适格的被告与原告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要件,应准许原告撤回对部分主体不适格被告的。
2、应准许原告撤回对普同诉讼部分被告的普同诉讼基于数人数诉的相互性,原告可以选择数人数诉的或者合并,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对普同诉讼部分被告的。
3、应视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情况,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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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应不准许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因为,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是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和变更消灭产生的诉求,该法律关系因其必要关联而不可分割,应不准许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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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给付之诉中,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诉请的,应准许,否则不予准许。给付之诉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各被告责任的牵连,原告放弃对部分被告的,势必加重其他被告的责任承担,有失公平;同时,由于原告的再次,又会造成其他被告的诉累,形成滥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这为原告撤回对部分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诉请的,应准许,否则不予准许。依据民诉法规定,原告对其放弃的诉请也不能再次。另外,是否准许原告对部分被告撤回应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裁定。因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是其对诉权的处分,这属于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应用裁定形式。作出书面裁定的,应送达双方当事人,作出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并宣告裁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