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吗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在我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
二、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什么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
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
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
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
(
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