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人在一审时就可以提出相关事实的证言,但是在一审不提,在二审的时候提出,可能很难接受,而且如果接受了,对方不接受质证的话,也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