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所有权(包括共有权)
如生效裁判、调解书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权,案外人为排除妨碍,保护其所有权,可以直接申请再审。在共有的情形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查封拍卖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申请再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占有标的物方能使用、收益。如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因生效裁判不当而使其用益物权受到妨害时,即可直接申请再审。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担保物权申请再审,担保物权人主要包括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4、其他管理或处分权
如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结果或确认的事实侵害了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等的管理和处分权的,这些权利人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