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调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可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怎么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关系到子女以后的成长问题,为了尽快更好的解决子女抚养纠纷,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