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包含哪些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67条规则: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则:建筑工程实行总承揽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揽单位的质量管理。
《投标投标法》第48条规则: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好或许经投标人赞同,能够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承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投标人担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责任。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则:总承揽单位依法将建造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建造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则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造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从上述法令、行政法规、部颁规则能够看出,分包人应当就建造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拖欠工程款如何诉讼
1、诉讼时间的把握
应挑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检验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峻拖欠时。应当及时、精确、坚决地采取法令手段,谨防被迫。
2、提讼的必要条件
(1)精确挑选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需挑选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确保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含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挑选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付出才能”。
(2)依据资料有必要充分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令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发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有必要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收拾、剖析依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视点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剖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精确合理的诉讼恳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阐明:拖欠承揽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能够作为一项的诉讼恳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揽工程款诉讼恳求时,尽量一起提出拖欠承揽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恳求。
(4)诉讼恳求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