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