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2002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人民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因下级人民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同一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