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条限定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询问、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金融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一)信贷、理财等金融产品询问。
(二)客户财务顾问、管理询问、公司商务代理等商务服务。
(三)保险附属服务,如询问、精算、风险评估服务。
(四)与银行合作为商家、客户提供商品消费团购、分期等服务。
(五)为金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产品营销、网点辅助建设运营、贷前营销、贷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催收等业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及业务外包服务。
(六)在法律法规应予的范围内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前提下,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置和相关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