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对于预付费的消费者,如果商家未提供约定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商家应履行退款责任,如果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向相关工商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