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在2006年7月1日以前也没有投保商业性三者险并且该商业性三者险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尚未到期且在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间,即机动车没有交强险也没有视同交强险的三者险。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并非直接在当事人之间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担。首先应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因为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责任。如果肇事机动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则该交强险责任就应当由肇事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假定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为5万元,即在6万元的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范围内,则该损失应当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如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有责任的,不管其责任大小,该5万元损失均全部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如果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则肇事机动车一方仅在
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责任,其余的
3.8万元损失则由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如果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有责任,不管其责任大小,该5万元损失均全部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如果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有责任的情况下,肇事机动车一方仅在
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责任,其余的
3.8万元损失可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5%-2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无责任的,该5万元损失应全部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假定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为10万元,即超出6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该损失仍然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保交强险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责任如果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有责任,不管其责任大小先确定6万元的交强险责任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其余的4万元损失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最终确定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则肇事机动车一方的实际赔偿数额则是8万元,而不是5万元。如果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则肇事机动车一方仅在
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责任。如果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有责任,不管其责任大小,该10万元损失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6万元交强险责任。其余的4万元损失根据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适当减轻肇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最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则机动车一方的实际赔偿数额应为8万元。双方均无无责任的仍按照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处理。如果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该10万元损失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
1.2万元交强险责任。其余的
8.8万元损失可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5%-20%的赔偿责任。如果最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则机动车一方的实际赔偿数额则是
2.08万元,而非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