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的朋友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于离婚,离婚后女儿由李女士抚养成人。现张先生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多次向女儿提出赡养并探望自己的要求均被拒绝。请问张先生的女儿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本案中,陈先生虽与李女士离婚,但其与女儿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且女儿对陈先生所负有的法定赡养义务,亦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仍应对陈先生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和照顾,同时在精神上给予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