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非法传销罪这个罪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传销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首次对非法传销予以定性.明确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大类中.规定非法传销活动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