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商家的无良。就买卖合同而言。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三,供货商提高自己的产品品质,增强品牌意识和经营意识。只有当自己的商品众经销商趋之若鹜时可能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收取价款。在讨论的合同中,商场将自己的经营风险(利润获得与否)转嫁给供货商,供货商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向商场提供约定的合格商品、从处理上来讲一个是法律层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是变相的排除供货厂的主要权利(收取货款),故其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法律和现实之间的无奈让供货商无从选择。由此,则产生现实层面的问题:即维护了自己权利同时,该条款无效。四,供货商会丧失向商场供货的机会。这两个层面是个两难得选择,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从而追讨回被商场以未达利润为由扣除的货款。但是如果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生活中人们称其为“霸王条款”。
二、从供货商和商场的合同关系看,供货商和商场订立的合同为买卖合同,供货商可以向提讼主张该合同无效。以上无效的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一、从法律性质上讲,该商城要求供货商签订毛利保证协议的性质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