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众因为信赖政府信赖政策而响应独生子女政策,因而享受按政策给予的奖励费,这是他们应获得的信赖利益。没有相反的违法行为发生,政府部门无权追回奖励费用,剥夺这些信赖利益。与此同时,民众依据政府新政策生二胎,也是一个积极守法的行为,一不存在违法性,二不影响原政策实施时期的“独生子女状态”,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收回独生子女费,否则必然严重损害政策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追缴已经得到的合法收入,意味着对公民行为的处罚。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公民是不应该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的,何况公民在两个时期都是积极守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