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1.共同犯罪案件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
第二审人民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第二审判决,延长缓刑考验期。但是,第二审人民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5: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辩护人,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裁定生效后,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对其他
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