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鉴定结果是证据的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向申请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鉴定结果出来后,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当于证据交换,有利于开庭审理时对该鉴定报告进行举证和质证。通知去领取,就是想你送达鉴定报告。如果不去,会上门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