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是栓柱个人婚前自建所得,故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小芳无权分割该套房屋。但是,栓柱和小芳婚后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养殖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了栓柱建房所欠下的个人婚前债务,因此,栓柱在取得房产的同时应返还小芳15000元。对于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只能判归婚前建造的一方所有。如果建房的部分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