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饮行为是共饮者之间的共同参与的群体性情谊活动,具有自发性、自主性。在多数场合,参与人是否饮酒以及饮酒多少,都是出于本人的自愿。那么,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比如交通事故受害、溺水而亡、摔伤等是否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上实际问的是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共饮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在先饮酒行为具有引起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安全风险的发生,共饮参与人相互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告、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因此,共饮参与人未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其过错程度对其他共饮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共饮参与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应主要根据各方对受害人饮酒行为的管控能力的程度不同进行责任的划分,因此,组织者要比其他同饮者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受害人本人一般要承担主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