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生活为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所以,如果其没有上述几种不宜抚养的情形,哺乳期内(一般是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