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最高关于新《婚姻法》的若干解释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该规定还称: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如要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对其未来 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费用,一般不予支持。 由于中国的大学生很少去勤工俭学,即使打工其费用也不足以支付高昂的大学学费。遇到此类案件,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再进行判决。有些法官会判父母中有能力支付的一方先行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等子女工作有稳定收入后再返还给父母。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是以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为前提的。 为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后就不应该再向父母要学费。因为接受高等教育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高等教育,直接到社会上谋生。 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再负有抚育义务。而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实际上就是就业投资,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而不是父母,依照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子女应该为其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学费由自己付。子女自行接受高等教育,进行就业投资,理当从家庭的实际状况、自己的条件和能力出发,通过勤工助学、半工半读、业余学习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而不应完全依赖父母。” 由成年子女的求学费用,特别是父母离异成年子女的求学费用引发的案件在全市各都有增多的趋势。 一些法官说,虽然18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但事实是我国一般的在校学生,即使到了18岁仍缺乏自立能力,在经济上对父母的依赖性很强。他们连养活自己都成问题,又何谈自己来承担学费面对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总是尝试沟通、理解,使父母与子女在学费上达成妥协。 法官们同时指出,父母与子女的观念都得变一变。孩子不能“躺在父母身上”上大学,父母也应当鼓励子女想办法支付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