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才需要监护人。同时“残疾人”和“精神病人”是有区别的,如果你父亲是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但精神是健康的,那么你对他的照顾是“赡养”而不是“监护”,如果你父亲属于“精神残疾”,那么你可以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争议,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直接就可以取得监护人身份。如果有争议,根据《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