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和李某的婚姻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你和李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应当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依据规定,归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由于造成婚姻无效你和李某均有过错,并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李某为结婚也使用了一部分彩礼,所以在具体返还时,如果你们双方协商不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