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于学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带有行政侵权行为色彩的罚款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即使对学校的罚款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并不是说学校的乱罚款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寻求其他法律救济。比如,你们可以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向该校的主管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责令学校纠正其违法做法,退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