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程序如下: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