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检察院需要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移交,需要在二个内宣判。但如果遇到退回侦查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时间会相应的延长。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