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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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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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书后,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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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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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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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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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