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计算: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