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限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诉讼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话语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话语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路人身侮辱的做法,有权提议申述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濒临危险的,能够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判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判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能够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漏掉或者差错,有权提议增加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不到18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做法而遭到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能够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议。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判定意见的内容,能够申请增加判定或再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