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包括怀孕这个条件。
当然,法律并非对怀孕的妇女没有任何保护,而是体现在其他方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而女方自己则没有这个限制。